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農博生態園區入園暫行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
      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
      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
        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
        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
        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
        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
        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
  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
  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
  讓其先行。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
  五十立方公分之機車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