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機關分二層級。
本府設下列一級機關,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局: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動員及戶口查察等事項。警察局局
長承市長之命、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二、消防局:掌理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等事項。消防局局長
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三、衛生局:掌理保健、防疫、醫政、藥政、護政、營養衛生、職業病
防治、公共衛生檢驗及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衛生局局長承市長之
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四、環境保護局:掌理環境保護、公害防制、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環境
衛生檢驗等事項。環境保護局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五、稅務局:掌理本市各項稅捐稽徵事項。稅務局局長承市長之命,兼
受財政部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各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機關及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分別受各處、局之督導。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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