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12月22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09701292140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館務,並受文化觀光處之指導監督
  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
  二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