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館務,並受文化觀光處之指導監督 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 二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