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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第二十九條(公投程序之訂定)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 、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