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獎單位運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 績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或統籌彈性運用,不得平均分配。獎勵金 之支用範圍、方式及標準等,由受獎單位定之。
六、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名次,依各組按各區所得成績分數依序排列,各取 前五名由本府頒給團體獎狀,並依下列規定發給獎勵金: (一)各組評列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各組評列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三)各組評列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各組評列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 (五)各組評列第五名: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受獎者同時獲得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者,不再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