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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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容積獎勵案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
例或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編定開發或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產業
園區或科學園區,且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者,其擴大投資或
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科技主管機關同意,得依
行政院核定之「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之申請條件、項目、
額度及程序辦理容積獎勵。
前項獎勵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為經濟部或科技部,在本市為本府經濟發展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