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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兒童福利法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二十四條
前二條各兒童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待遇、福利等 另訂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