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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9日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