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06
人,瀏覽人次:
85173741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第六條(審議委員會)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 ,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建會會同農委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