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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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自行辦理收入退還有關作業規定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12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現行法規)
  各機關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收入款項,經原收入機關依法令規定或因事實
  錯誤,應退還部分或全部者,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由原收入機關查核
  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函送財政局簽發市庫收入退還書退還原收入機關
  ,轉退還原繳款人,並在原收入科目沖減之:
  一、稅捐之退還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法辦理。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授權收入機關自行依核定退款週轉金辦理收入退
      還者。
  前項退款週轉金得由市庫核撥,並自行保管,其保管方式準用零用金保
  管規定辦理。
  市庫收入退還書之印鑑卡應送市庫代理銀行,以備查對,更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