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收入款項,經原收入機關依法令規定或因事實 錯誤,應退還部分或全部者,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由原收入機關查核 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函送財政局簽發市庫收入退還書退還原收入機關 ,轉退還原繳款人,並在原收入科目沖減之: 一、稅捐之退還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法辦理。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授權收入機關自行依核定退款週轉金辦理收入退 還者。 前項退款週轉金得由市庫核撥,並自行保管,其保管方式準用零用金保 管規定辦理。 市庫收入退還書之印鑑卡應送市庫代理銀行,以備查對,更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