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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 簡稱各機關)人員之訓練、進修(包括研究、實習),除法規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