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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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
    簡稱各機關)人員之訓練、進修(包括研究、實習),除法規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