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 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