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辦理評選案件聘任委員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
    訂定,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處聘任委員時,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建議名單(無論外聘或內聘),於簽辦成立評選委
    員會之陳核會辦過程,簽陳及聘函均應以密件方式簽辦處理,並由業
    務單位主管將委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並加蓋騎縫章,另準備一未密
    封之空密件信封,陳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評選委員,經核定之委員
    名單再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密封並加蓋騎縫章,防止名單不當外洩。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評選案件,簽陳中宜註明,請  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於
    勾選聘委員時,除指定正、副召集人外,另勾選一倍之備選委員(
    註明備選順序),該簽核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採購金額達新臺幣(
    以下同)三百萬元以上之評選案件,應併同原簽影本移送本府政風處
    (以下簡稱政風處)辦理後續聯繫事宜。

四、採購金額達三百萬元以上之評選案件上網公告招標後,由業務單位以
    函稿格式擬具聘函及開會通知函,加會政風處以註明召集人,陳召集
    人安排會議時間及地點,奉核後領回自發;聘函及開會通知暨相關資
    料(份數為委員人數),應於評選會議開會七個上班日前移送政風處
    辦理聘任及通知事宜(領回後原承辦人之性名及連絡電話應予塗掉)
    ,如因故流、廢、停標,業務單位應即通知政風處承辦人,以利通知
    委員。

五、採購金額達三百萬元以上之評選案件,業務單位承辦人應於評選會議
    開會前半小時內,至政風處領取委員名單,並與政風處承辦人確認受
    聘之委員名單,以避免委員人數不足流會,或非受聘委員參與簡報評
    選等不當情事發生。

六、採購金額未達三百萬元之評選【審】案件,有關評選委員(或評審小
    組委員)之聘任,由各單位本權責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但應注意不得有委員名單外洩情事發生。

七、其他有關簽辦、聘任、評選作業程序之保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工程企字第0九七00三一九四六0號函頒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如附件)之規定辦理
    。

八、學校移由本府辦理之採購,其委員聘任程序,參考本作業程序自行辦
    理。

九、本作業程序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