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 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 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