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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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廉政倫理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1年11月27日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
  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
  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