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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6日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專責單位,置主管 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其組織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