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澎湖縣政府第一次災害防救會報修正通過第4點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觀光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副縣長兼任,承
    本縣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建設局。
  (四)教育局。
  (五)遊遊局。
  (六)工務局。
  (七)社會局。
  (八)兵役局。
  (九)行政室。
  (十)計畫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警察局。
  (十四)消防局。
  (十五)衛生局。
  (十六)環保局。
  (十七)農漁局。
  (十八)澎湖後備司令部。
  (十九)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
  (二十)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
  (二十一)台灣電力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二十二)台灣自來水公司馬公營運所。
  (二十三)中華電信公司澎湖營運處。
  (二十四)中國石油公司嘉南營業處馬公直銷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