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副縣長兼任,承
本縣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建設局。
(四)教育局。
(五)遊遊局。
(六)工務局。
(七)社會局。
(八)兵役局。
(九)行政室。
(十)計畫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警察局。
(十四)消防局。
(十五)衛生局。
(十六)環保局。
(十七)農漁局。
(十八)澎湖後備司令部。
(十九)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
(二十)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
(二十一)台灣電力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二十二)台灣自來水公司馬公營運所。
(二十三)中華電信公司澎湖營運處。
(二十四)中國石油公司嘉南營業處馬公直銷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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