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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制定依據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或委辦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