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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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屏東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9日
  設置公共藝術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報經本府同意後,將公共藝術經費納
  入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統籌辦理公共藝術之執行與相關事
  宜:
  一、公共藝術費用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並編製不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報告
      書送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二、經本府核定基地不適宜設置公共藝術者。
  三、公有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仍未提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送委員會
      審議者。
  四、本縣轄區內各機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公共建設,不擬自辦者。
  五、其他經委員會專案核定者。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