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公共藝術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報經本府同意後,將公共藝術經費納 入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統籌辦理公共藝術之執行與相關事 宜: 一、公共藝術費用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並編製不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報告 書送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二、經本府核定基地不適宜設置公共藝術者。 三、公有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仍未提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送委員會 審議者。 四、本縣轄區內各機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公共建設,不擬自辦者。 五、其他經委員會專案核定者。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