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處長兼 任;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中 擔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指派有關現職 人員兼任,必要時得依規定聘用專業技術人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