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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9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