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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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103年度抽檢菸酒業者作業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制定依據

1. 菸酒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對於菸酒業者依本法規定相關事項,應派員抽查。必要時得要求
業者提供帳簿、文據、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及其他必
要之資料,並得取樣檢驗,受檢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取樣數量以
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菸酒業者依前項規定提供帳簿、文據、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
明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時,主管機關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反本法規定
者外,應自帳簿、文據、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及其他
必要之資料提送完全之日起算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
時間七日。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檢驗時,準用第十六條規定,並
應於五工作日內將應送驗之樣品,依本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衛生主管機
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進行檢驗。
3.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一、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