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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