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 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依強迫入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