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暫讀補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柒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柒、獎勵措施:
    因提供中輟學生復學就讀之機會,並助其順利銜接就讀或順利完成國
    中學業之老師或行政人員,得由補校提報教育處予以敘獎如下:
一、輔導中輟學生暫讀補校未達三個月,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各嘉獎一次。
二、輔導中輟學生暫讀補校三個月以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各嘉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