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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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地政士法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4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
  員會),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其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
  或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立法理由〕
  一、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地
      政士懲戒事項。
  二、明定懲戒委員會組織之規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