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花蓮縣地政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曾受懲戒之地政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委員。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地政處派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