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 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 告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 個月訂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