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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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
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
告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
個月訂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