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花蓮縣政府府府行公字第 0990205006A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 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未滿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另
    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