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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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
  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