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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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1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
  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
  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事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
  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