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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護理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制定依據
1.
護理人員法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第二十一條(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之核定)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 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