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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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縣市民間救護車機構跨花蓮縣營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民間救護車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4日
  民間救護車機構之設立,應檢具申請書、設立計畫書,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前項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其相關文件:
  一、機構名稱。
  二、機構所在地。
  三、救護車停車處所及其可停車車位數。
  四、營業規劃。
  五、營業區域。
  六、人員編制。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營業區域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跨越機構所在地營
  業者,應將跨越區域及救護車使用分配情形,載明於設立計畫書內,向
  跨區營業之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應將跨區服務地區納入
  原設立計畫內,向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