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救護車機構之設立,應檢具申請書、設立計畫書,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前項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其相關文件:
一、機構名稱。
二、機構所在地。
三、救護車停車處所及其可停車車位數。
四、營業規劃。
五、營業區域。
六、人員編制。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營業區域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跨越機構所在地營
業者,應將跨越區域及救護車使用分配情形,載明於設立計畫書內,向
跨區營業之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應將跨區服務地區納入
原設立計畫內,向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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