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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第二十六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