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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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
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
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
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或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得遴聘
(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及經營
期限。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三項。
二、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修正規定,經營多元化計程車
    ,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為使公路主管機
    關辦理申請審核事宜有所依據,爰規範有關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
    務之申請核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