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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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9日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或整地排水計畫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用地整地等工程,並於工程完成,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後,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
  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始得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但開發案
  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審核者,得敘明
  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
  為限;逾期未申請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原許可失其效力。
  前項屬非山坡地範圍案件整地排水計畫之審查項目、變更、施工管理及
  相關申請書圖文件,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興建保證金,並應依核定開發計畫
  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於申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完成,經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查驗合格,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但公共設施之捐贈及完成時間,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前項應移轉登記為鄉(鎮、市)有之公共設施,鄉(鎮、市)公所應派
  員會同查驗。
2.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3日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後,由主辦單位會同相關單
    位審查,必要時得實地會勘,其審查作業程序如附錄三及附錄三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