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規定應興闢公共設施、繳交開發影響費 、捐贈土地或繳交土地代金或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 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後,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並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