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人別確認事宜,得設置「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由本府民政處、鄉(鎮)公所、鄉( 鎮)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及審議 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