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6條之1、第6條之2及第7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

總統、副總統文物經主管機關評估其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
不符典藏效益者,應制定註銷計畫,送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
後,辦理文物註銷。
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得註銷之文物,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
規定處理。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總統、副總統各類文物之保存年限與註銷辦法,及其銷毀、作為推廣教育
品或修護實驗品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將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及應用,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
他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