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337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鼓勵民間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
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
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訂定「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
得財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獎勵條件及不適用本辦法獎勵規定之人員。(第二條)
三、舉發之方式及應提供之資料。(第三條)
四、不發給獎金之情形及撤銷命返還之方式。(第四條)
五、獎金數額及核發方式。(第五條)
六、獎金之具領程序、期間及應備文件。(第六條)
七、對舉發人身分及舉發內容之保密規定。(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