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本院主計總處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除外)除下列事項得 簽院外,餘均應以函院方式辦理: (一)院長口頭交辦事項。 (二)機密且急要案件。 (三)應報院核派(定)職務之人事案件。 (四)本院任務編組之幕僚機關,就該任務編組之相關事宜。 (五)本院授權所屬機關代擬而不代判及代擬代判院稿事項一覽表所 列「代擬而不代判院稿」及「經簽准後代擬代判院稿」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