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除因情況急迫外,應於聽證期日七日前向本會提
出出席聽證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當事人無法於指定之期日
參加聽證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前項出席聽證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出席者所屬單位名稱、職稱、姓名
、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
前項出席聽證申請書得以親送、郵件、快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向本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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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聽證依下列程序進行之,但主持人得視個案情形,予以調整:
(一)主持人報告: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其他應遵守及注意
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出席者陳述意見:
1.發言順序:按預備聽證議定順序或主持人依下列類組安排發
言順序。
(1)事件當事人。
(2)其他利害關係人。
(3)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第三人(含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
有關單位)。
2.發言時間:
(1)發言時間長短,係根據案情繁複及發言人數之多寡,由主
持人加以衡酌分配。
(2)每位發言之人所分配時間結束前二分鐘會有訊號提醒,發
言時間結束時亦應以訊號提醒,發言之人應立即停止發言
。
(四)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得向出席聽證之當事
人及其他到場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
者答復。詢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之。
(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其他到場人發問。
(六)詢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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