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臺黨產法字第 1060001065函修 正發布第6點、第16點(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4 次委員會議修正)
法規體系: / 行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除因情況急迫外,應於聽證期日七日前向本會提
    出出席聽證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當事人無法於指定之期日
    參加聽證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前項出席聽證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出席者所屬單位名稱、職稱、姓名
    、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
    前項出席聽證申請書得以親送、郵件、快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向本會提出。

十六、聽證依下列程序進行之,但主持人得視個案情形,予以調整:
    (一)主持人報告: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其他應遵守及注意
          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出席者陳述意見:
          1.發言順序:按預備聽證議定順序或主持人依下列類組安排發
            言順序。
           (1)事件當事人。
           (2)其他利害關係人。
           (3)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第三人(含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
              有關單位)。
          2.發言時間:
           (1)發言時間長短,係根據案情繁複及發言人數之多寡,由主
              持人加以衡酌分配。
           (2)每位發言之人所分配時間結束前二分鐘會有訊號提醒,發
              言時間結束時亦應以訊號提醒,發言之人應立即停止發言
              。
    (四)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得向出席聽證之當事
          人及其他到場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
          者答復。詢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之。
    (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其他到場人發問。
    (六)詢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