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 1101000151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7點,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為辦理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職工友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
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工友退職補償金發
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五年二月十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鑑於五十九
年七月二日以後至八十六年度退職工友,其補償金發給作業已於八十七年
度辦理完竣,相關規定已無規範必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補償金發放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補償金於機關、學校核定退休或離職案時併同核定,並一次發放。(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部分補償金發放對象之刪除,刪除相關發給作業規定及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