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前於一百零四年四月間修正全文,嗣於
一百零八年十一月間修正文書保密部分規定,迄今已多年未進行通盤檢討
,期間本手冊引述相關法令已有所變動(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
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已停止適用;
「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已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修正、「文書及檔案管理
電腦化作業規範」、「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已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修
正等),爰其內容及所附附件、附錄之公文作法舉例,均需通盤檢視修正
,以因應當前各機關實務作業需要。案經徵詢本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
意見後,爰修正本手冊,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修正文書處理之
定義及文書處理流程圖示。(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二十一點)
二、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已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相關規定,並修正
為資通安全管理法與其子法。(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考量「箋函」與「便簽」性質不同,為免混淆,爰將其他公文之「箋
函或便簽」予以分列;另其他公文「節略」之規定已不符外交部現行
使用外交節略之定義及用法,爰予以刪除。(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原有關利用報刊等大
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之規定,修正為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廣為
宣布。(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五、考量歸檔非屬「發文處理」之步驟,且歸檔處理於修正規定第四點第
五款已規範,應依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爰刪除現行第四十四點
有關歸檔應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