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書處理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2501036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0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16日行政院(89)臺秘字第24413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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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0年2月13日行政院(90)臺秘字第008871號函修正發布第8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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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00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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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3年6月29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651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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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3年12月1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91795號函核定修正全文94 點;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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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9009152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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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4013045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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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80195360號函修正發布第49 點至第64點、第66點、第67點、第69點、第72點、第73點、第76點;刪除 第65點、第68點、第70點、第71點、第74點、第7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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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2501036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0 點

立法總說明

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前於一百零四年四月間修正全文,嗣於
一百零八年十一月間修正文書保密部分規定,迄今已多年未進行通盤檢討
,期間本手冊引述相關法令已有所變動(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
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已停止適用;
「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已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修正、「文書及檔案管理
電腦化作業規範」、「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已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修
正等),爰其內容及所附附件、附錄之公文作法舉例,均需通盤檢視修正
,以因應當前各機關實務作業需要。案經徵詢本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
意見後,爰修正本手冊,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修正文書處理之
    定義及文書處理流程圖示。(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二十一點)
二、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已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相關規定,並修正
    為資通安全管理法與其子法。(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考量「箋函」與「便簽」性質不同,為免混淆,爰將其他公文之「箋
    函或便簽」予以分列;另其他公文「節略」之規定已不符外交部現行
    使用外交節略之定義及用法,爰予以刪除。(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原有關利用報刊等大
    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之規定,修正為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廣為
    宣布。(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五、考量歸檔非屬「發文處理」之步驟,且歸檔處理於修正規定第四點第
    五款已規範,應依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爰刪除現行第四十四點
    有關歸檔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8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