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部高級職員聘
(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二
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
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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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承部長及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小組事務;有關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處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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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
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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