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20960104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及第6點附件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兒童及少年結束安置三個月前,或因情事變更臨時結束安置時,應依
    下列權責劃分通知戶籍地主管機關:
    (一)依兒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安置者,由安置兒童及
          少年之主管機關通知。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或感化教育處所者,由少年法院(
          庭)及安置輔導處所或感化教育機關通知。
    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
    式,或運用衛生福利部建置資訊系統辦理。

六、主管機關接獲前點通知,應自行或與委辦單位依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流
    程圖(如附件)及下列原則辦理後追服務:
    (一)建立三個月內即將結束安置後追服務動態名冊,如兒童及少年
          有緊急或延長安置等特殊情形,得隨時調整之。
    (二)指派社工員於一個月內至安置單位與兒童及少年之家庭進行訪
          視評估,包括兒童及少年身心狀況、生涯發展、重要支持系統
          、家庭功能及社區資源,並與兒童及少年、安置單位主要照顧
          者、重要親屬(親友)討論,於兒童及少年結束安置前訂定以
          家庭為中心之後續追蹤服務計畫。
    (三)社工員應依前款後追服務計畫,提供兒童及少年生活適應、家
          庭照顧功能提升、兒童及少年及家庭重要支持系統建立與維持
          、或重要親屬(親友)維繫與修復等服務。
    (四)兒童及少年返家後,社工員應持續關懷輔導及提供適性之福利
          服務及補助,協助穩定返家生活適應、增進家庭親職能力、促
          進家庭關係修復、協助兒童及少年正向發展、建構兒童及少年
          支持網絡。
    (五)兒童及少年無法返家時,社工員應擔任兒童及少年緊急聯絡人
          ,並依兒少法第二十三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
          條規定,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內容包含
          下列事項:
          1.經濟補助、情緒支持與陪伴、自我認同與生活技能訓練、人
            際互動與社會技能訓練。
          2.培養生涯規劃、生活自理、社交技能及財務管理之適應社會
            能力。
          3.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服務。
          4.提供社區覓屋、租屋協助、住宅及包租代管相關資源。
    (六)邀集委辦單位及提供前款服務相關機關召開結案評估會議,並
          應提供後追服務至少一年,必要時得視個案情況延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