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應備文件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10611029399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民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
    ,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
    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者
    ,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