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5120463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 、第3點、第5點、第7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
    康署(以下簡稱國民健康署)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應以七日為一
    週期,遇例假日,順延之,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
        料交換方式,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
        本部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
        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複製一份留
        存。

三、出生通報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健康署提供之新生兒資料應有專屬流水序號。新生兒身分為
        無依兒童時,應予註明。
  (二)同一週期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國民健康署應以最後一筆
        傳送本部,本部再下傳戶政事務所。
  (三)本部原則上於每週第一個工作天取得資料,並下傳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應於該週第二個工作天執行接收通報。
  (四)本部取得國民健康署提供出生通報資料後,先將產婦之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與本部戶政資訊
        系統資料庫內國人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比對符合後,再下傳至
        該產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資料無產婦統一編
        號、產婦之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有錯漏者,以配偶之統一編號
        及出生年月日比對符合後,再下傳至該產婦配偶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父母均為無國籍人,下傳產婦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無產婦居
        住地資料者,下傳配偶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無依兒童,下傳安置
        無依兒童之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資料均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回饋國民健康署查核。
  (五)本部將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通報資
        料另有更新,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存原
        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以備查詢、補印之需。

五、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新生兒出生登記法定申請人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出
        生登記者,依規定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並得憑
        該份出生通報資料作為出生登記證明文件。
  (二)前款當事人戶籍已他遷且新生兒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函轉遷入
        地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發現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有錯誤者,應敘明資料不符內容、更正
        資料法令依據並檢附戶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函請當時通
        報出生之醫療機構查明處理並副知國民健康署及該醫療機構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處)。
  (四)發現新生兒未受婚生推定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應登錄出生通報查核結果並敘明事實狀況。
  (五)發現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前已於大陸地
        區設籍者,應為出生登記,再廢止其戶籍。
    前項第三款醫療機構查明更正後,將更正資料依規定通報。
    第一項第四款出生通報資料,由本部以七日為一週期通報移民署取回
    ,遇例假日,順延之。

七、移民署依外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相關規定辦理出生註記後,將
    新生兒註記資料每日傳至本部,資料異動時每日相互通報。
    前項新生兒經移民署查證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
    移民署於該通報內敘明事實狀況及法令依據。產婦及其配偶之姓名、
    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錯漏者,移民署應予註記並更正或補填之。
    本部自移民署取得前項新生兒註記資料後,依第三點規定通報戶政事
    務所,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通報本部將處理情形
    回傳移民署。
    第二項通報屬醫療機構資料登打錯誤者,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