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 綜理本會事務;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 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有關機關代表,應為各該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或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人員。 第一項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 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