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撤銷國籍變更案件審查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7120310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
    綜理本會事務;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
    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有關機關代表,應為各該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或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人員。
    第一項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
    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