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385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5條,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07年6月2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立法總說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於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
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息部分,僅得運
用於健全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制度。前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租
賃住宅服務業擔任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基金管理委
員會之組織、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爰訂
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計
二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掌、組成及聘任方式;行政工作人員之產生方式
    及其工作內容。(第四條至第六條)
二、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委員出席、表決人數與委員行使職權方
    式及迴避原則、受理調處程序。(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三、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監察小組之組成及職權;委員及監察人之任期、補
    聘、續聘方式及解職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四、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監察人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執行長及工作
    人員得支給薪資。(第十五條)
五、營業保證金使用限制;基金孳息之運用範圍及動支處理方式。(第十
    七條至第十九條)
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營業保證金予受損害人之期限及營業保證金保證
    函之償付方式。(第二十條)
七、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專簿管理方式。(第二十一條)
八、基金結算報告編列時機及處理程序。(第二十二條)
九、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
    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法定職權依據,及後續應辦營業保證金
    及相關文件移轉規定。(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