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13044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 條,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07年6月2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立法總說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公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得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租
賃住宅服務產業、研究住宅租賃制度與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主
管機關得輔導、獎勵其他機關(構)及住宅租賃之相關團體辦理前項事務
;其輔導、獎勵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第一項事務屬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優先由服務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團體辦理。」內政部爰訂定「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
勵辦法」,共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輔導及獎勵對象。(第二條)
二、主管機關對機關(構)及團體輔導與獎勵方式。(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主管機關辦理機關(構)及團體獎勵之程序。(第五條)
四、主管機關得組成評選小組辦理獎勵評選。(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